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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凯、陈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性质及其商业用途的犯罪风险

imtoken官网下载3.0版本 2023-11-08 05:13:35

厚积薄发激励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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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运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应运而生。 数字货币数据分析平台“飞小号”网站数据显示,截至发稿,全球发行的数字货币有7722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640个,可存储数字货币的电子钱包有118个。 比特币发行市值约2.11万亿元,1比特币约值12.3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0年10月货币流通量(M0)为81036.43亿元。 相比之下,比特币现有的发行规模已经颇具影响力。 美国版支付宝广场已于2018年推出比特币交易,允许客户买卖。 一个月前,拥有超过 3 亿活跃用户的支付巨头 PayPal 宣布将允许客户买卖和持有比特币。 越来越多专门投资于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的基金项目,也会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比特币,这将极大地刺激比特币的需求。 未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将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变革。 我国金融部门必须以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范为比特币时代的到来做好准备。

一、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

2008年10月,中本聪在前身为“赛博朋克”的密码学专家互动邮件群中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随后发布了比特币的编程源代码,并继续在未来两年内发布针对编程漏洞的补丁。 随着编程和密码学爱好者不断参与“挖”币,以及金融资本的助力,比特币及类比特币数字货币近年来发展迅速。

从技术上讲,比特币是一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协议,以安全哈希算法为加密方式的加密数字货币。 2009年1月,第一个包含50个比特币的区块正式诞生。 更多的计算机爱好者,或出于对科学研究的兴趣,或出于逐利,继续利用计算机的计算能力,通过完成数学运算来“挖比特币”。 我的”以获得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四年减半”的产出机制,以及“挖矿”所需的算力成本不断增加,比特币的单价从2008年的0.025美元涨到了今年的17000美元。 比特币有几个特点:

01.权力下放

以比特币所依赖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设计协议,使得比特币符合点对点的电子现金交易模式,无需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完全依赖算法设计完成货币发行、交易消费、提币。 整个过程。 区块链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三部分:Transaction, Block, Chain。

(1) 交易:引起账本记录状态变化的操作,如增加一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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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块(Block):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交易和状态结果,是对当前账本状态的共识;

(3) Chain:由区块按发生顺序串联而成,是整个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 如果将区块链作为状态机,每笔交易都是一次改变状态的尝试,每一次共识产生的区块都是参与者对区块中所有交易内容引起的状态改变的确认结果。

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是根据特定的算法形成数据来确认“币”的产生和归属。 数据本身被记录在一个依赖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数据库中。 “矿工”计算形成各个节点形成的数据,然后验证比特币交易过程、比特币所有权等关键信息,以获得比特币奖励。 由于获得比特币需要大量的算力,真正的“矿机”也会消耗大量的电费,这使得比特币成为一种稀缺的“货币”。 此外,比特币的“矿机”会定期减少比特币的产量,以防止过度增发。 这也类似于国家法定货币发行机关的“抗通胀”机制。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可以调解比特币的供应。 控制币值的主要因素来自于比特币的产出和市场对比特币的需求,实现了去中心化的功能。

02.匿名

比特币所依赖的加密算法是一种安全的哈希算法。 它的基本哈希函数是可以输入任意大小的字符串,得到固定大小的输出值的函数。 同时,哈希函数可以高效计算,即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特定输入字符串的处理,产生输出值。 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安全哈希算法可以有效保证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防止双重支付。 该算法设计的加密哈希函数具有抗碰撞性,即不能对两个不同的输入产生相同的输出。 由于哈希函数可以有效处理复杂的字符串,加密后的哈希函数自然可以有效地用于繁琐的比特币交易信息记录和认证过程。 使用安全哈希算法的比特币交易可以类比为以下操作:发送方在一封密封的信件中写下具体的承诺,并将该信件放在公共桌上供所有人进行身份验证。 当收件人打开信封时,就会收到承诺。 大家可以共同验证承诺发起的动作,保证承诺者无法撤回承诺,即防止重复支付; 但承诺的具体内容是看不到的,这也保证了发送者来源的匿名性。

03.不可篡改

由于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是去中心化和匿名的,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如前所述,哈希函数具有抗碰撞性,输出值不能颠倒产生两个相同的输入值。 这使得在使用安全哈希算法时,一旦有人试图篡改其中的信息,即写入特定的输入值,就会改变原来的输出值。 如果被“矿工”发现,交易将被拒绝。 虽然根据鸽巢原理,大量可能的输入会被映射到一个特定的输出,即对哈希函数的大量输入尝试总会发生碰撞并找到相同的输出值。 但是这个成本非常高。 一个 256 位输出大小的哈希函数选择 2256+1 个不同的值,并计算每个数字的哈希值,以有机会检查出两个相等的输出。 比特币区块链不仅由普通的链表组成,还有一个哈希指针(一种既能指向数据存储位置,又能明确数据在某个时间戳的哈希值的指针)作为每个块的链接。 块形成的时间戳(如下图所示)。

简而言之,试图篡改一个区块下的某一项数据,会导致整个区块的哈希值发生变化。 同时,由于改变日志的时间,哈希指针的哈希值也会发生变化。 有必要篡改所有先前的块数据。 以比特币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在“矿工”的监督下,还没有这样的算力来完成完整的篡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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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属性

(1) 货币或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下称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货币等货币属性补偿性和强制性。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这里我们否认比特币的法定强制货币属性,但承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通过判例承认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插入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代码,修改公司服务器中的应用程序,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局海淀分局将其抓获。 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批准逮捕。

另一方面,为获取比特币而购买“矿机”,在民事案件中也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比特币法律属性界定及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原告在网上购买矿机,认为《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非法,无故要求七日退货,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 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因此,原告陈某关于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2) 合法商品或违禁品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不得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不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开展为比特币的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对经营比特币的金融机构采取了“一刀切”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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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三条对比特币在互联网上的运营表现出相对模糊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网站,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将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 如果央行和一司三委对比特币持绝对禁止的态度,为什么会在提供比特币服务的网站上留个空白供备案观看呢?结合第二条规定“现阶段”的限制”,可以看出央行和财政部三委对比特币持保守观望态度,并没有封杀所有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而是离开网站提供比特币。货币交易服务的可能性,这也使得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如火币、币安、okcoin得以发展壮大。

近年来,国内对比特币的关注热潮空前高涨,用户的热情和资本的涌入为火币、币安等中国创始人打造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火上浇油。 2018年2月,福布斯发布了首个数字货币领域的富豪榜。 币安创始人、okcoin联合创始人赵长鹏排名第三,身家11-20亿美元,是前十名中唯一的一位。 中文,并登上了本期福布斯杂志的封面。 目前,根据飞小号网站数据,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综合排名中比特币兑换人民币合法吗,火币网和币安网位居前两位。 虽然这两个平台的注册地都在境外,但绝大多数注册用户都是中国人。 可见,《通知》中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禁令并没有阻止比特币交易的发展。

(3) 创新或骗局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防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使用“虚拟货币”“区块链”冒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对虚假宣传“金融创新”“区块链”等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风险提示”,承诺高额回报,操纵虚拟货币价格走势,提高提现门槛。但是,由于比特币的点对点交易规则经过长期演化,如果比特币交易是通过一个大型国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此类风险更多来自其他小众数字货币,或数字货币。 行为者自己制造的货币,例如 ICO 行为。 ICO于2014年首次被收录在美国出版的Merrian-Webster词典中,被定义为首次公开发行以筹款为目的的虚拟代币。 它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发行虚拟代币以换取投资。 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ICO定义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紧急叫停ICO项目,全面取缔。 融资活动。

在国家尚未对数字货币新币发行及融资出台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为人采用ICO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比特币等流通量较大的数字货币交易,则不属于《公告》规定的范围,不构成该罪。 火币、币安等平台甚至开通了比特币等比特币的期货合约,丰富了比特币的金融功能。

然而,即使在美国,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实物结算也存在诸多实际问题。 在我们的制度规范层面,对第一轮比特币交易时代的反应一直很慢。 在后续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到来之前,相关的理论研究和规范设计需要超前。 数字货币本身价值波动较大,由此衍生的期货合约风险更是不可控。 从okcoin投资者上门维权事件可以看出,如果监管部门一味忽视数字期货交易所不属于传统期货交易所,将激化投资者与新兴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矛盾. 不利于相关创新科技产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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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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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项目进行传统犯罪

一些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犯罪,如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 作案者要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财产,要么盗取被害人的比特币,要么以强制被害人交出比特币相威胁。 由于现阶段监管层明确认可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对其财产价值的衡量可以通过虚拟游戏币和挂钩人民币的方式来估算其实际价值,最终确定犯罪数额。

比特币诈骗犯罪的作案者与传统诈骗犯罪的作案者相同,均以虚构事实掩盖事实骗取被害人金钱。 与虚构的比特币矿机相关的事实在实践中相对普遍。 被告人庞某使用网店“深圳市大成宏科电子有限公司”。 在阿里巴巴购物网站注册和在淘宝网站注册的网店“亿利贝尔”发布销售“比特币矿机”的虚假信息。 信息显示,他人被诱骗向被告人庞某的互联网网店提交购买“比特币矿机”的电子订单,并将预付款项转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 随后,被告人庞某诱导购买者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向“支付宝”发送虚假的“已收到”信息。 “支付宝”确认双方交易成功,将买方货款转入被告人庞某的账户。 最终,庞某被法院认定犯有诈骗罪。

盗窃 值得注意的是,窃电使用“矿机”获取比特币的行为也将被视为盗窃。 案情:2019年3月30日,郭志伟发现厂区电表装置漏油,明知电表装置损坏继续开采,窃取国家电力。 沧州供电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对六联坊管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717台矿机在运转。 后,被告人郭志伟为逃避调查,将涉案变压器、矿机全部转移、变卖。

(二)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今年10月发布的《公告》和《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相关风险的提示》,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融资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 但利用发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事融资活动,具有较大的犯罪风险,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更为典型。 如前所述,由于比特币交易行为较为成熟,即使代投资者从事比特币交易的行为最终因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代买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但通过发行类比特币融资方式或代为购买类比特币等方式,很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郝某等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发行类似于比特币的lcc影视区块链数字货币,通过公示方式向公众出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会议、培训、线下开发。 币(以下简称lcc币),并标榜该币只涨不跌,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大众投资。 期间,郝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身份参与lcc币推介会讲座,向社会推广宣传,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代藏购买lcc币. 2018年3月,在数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该团伙为继续招商引资,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此前曾投资比特币获利,后接触到境外“加州能源”投资平台。 他认为投资也是一个好项目,就组织和参加了推介会和交流会,口耳相传。 进行宣传,培养团队成员,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资金。 后因多人套现,平台先是暂停交易,继而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导致价格暴跌,造成4亿余元的巨额财产损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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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中作案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诱惑性、公开性。 不同的是,在郝某案中,肇事者郝某为了筹集影视公司所需资金,发行了类比特币区块链虚拟货币lcc币。 该行为符合《公告》中负面评价的国内ICO行为; 在王某案中,作案者王某号召他人购买特定数字货币,最终蒙受损失。 可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金融政策下,无论是ICO行为还是宣传诱导他人购买特定数字货币,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经营外汇兑换

目前比特币还不能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消费,所以最终还是需要将比特币提取出来兑换成法定货币,才能收获实际收益。 在用比特币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犯罪的刑事风险。

徐某非法经营案 徐某常年在墨西哥经商,在境外遇到需要使用人民币的人,明知他人在境外非法买卖外汇,仍以本人及本人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杭州市上城区等地的亲属 他人使用人民币兑换人民币进行跨境结汇。 期间累计结算2200余万元(折合300万美元以上),收取他人人情费20万余元。 期间也有人用比特币兑换货币,企图蒙混过关。 最终,许某以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从本案可以看出,直接帮助他人用比特币兑换外汇并从中收取利益,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也提醒我们,比特币可能成为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工具,相关防范需要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反洗钱措施的监管。

(4) 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组织、主导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被开发人员的合法权益。人们。 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普通民众参与。 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法,特别是各种以“金融创新”为名开展的金融投资业务,混淆不清,识别难度大。 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直接利用比特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尚未发生,但有使用其他数字货币或根本未发行的数字货币的案件。 同时,司法实践部门有时不使用“数字货币”一词来标识这些类比特币加密数字货币,而是称其为“虚拟货币”。 201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弘扬宪法精神,贯彻宪法规定”七大典型案例之一:卢某某、程某某等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金字塔计划。

2015年9月,卢某某、程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流行比特币兑换人民币合法吗,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讨建立GGP双赢积分奖励制度,以发展会员为名投资和购买产品。 会员级别根据投资金额确定。 卡牌分为普通卡、白银卡、金卡、钻石卡四种。 相应的GGP积分按照投资额的5:1比例释放,可在BTC100网站上进行现金交易。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的下线,公司设立了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同行奖,并根据会员级别和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 经查,该传销网络共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户1万余个,涉案总金额3.2亿余元。 检察机关以卢某某、程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至五年,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数字货币组织主导传销活动的案件中,该行为与诈骗犯罪有几个区别:首先,传销活动的行为人会采取明显的形式,如发展线下、设立奖励积分机制,而欺诈行为 直接捏造某数字货币融资项目或谎称代购数字货币,要求受害人投资; 人们获利的方式更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