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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在法庭判决中“一文不值”吗?

imtoken官网下载3.0版本 2023-01-17 02:48:26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作出的一则“(2018)深巨笔字第64号”判决引起法币界高度关注。 在本次判决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中国首例仲裁案件的裁决,支持以等值美元/人民币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 就在几天前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吗,特斯拉宣布有望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 根据新政策,特斯拉在比特币上的投资总额为 15 亿美元。 随后,比特币短线上涨,迅速攀升至4万美元关口。

目前,中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并未禁止个人或机构持有比特币。 但由于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吗,部分法院对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判决不一。 纵观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看法也大相径庭。

在以往的比特币相关纠纷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各地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等问题的判决不尽相同。 至于位于全国三大金融中心之一深圳的法院,深圳中院的判决可能会对未来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相关纠纷的解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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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字第719号裁定书基本内容》

案例事实:

1、2017年12月2日,云丝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企业将其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的股权以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高哲宇、李斌。价格 55 万元 委托高哲宇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

2、李斌同意代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 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理财的所有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现金、12.66比特钻石)分三期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

然而,协议签订后,高哲宇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他们的主要诉求是:

1、将云丝路企业持有的Jix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2、高哲宇向云丝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

3、高哲宇向李斌返还等值493,158.40美元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 BTC(比特币)、50 BCH(比特现金)、12.66 BCD(比特钻石)资产及利息;

4、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意见:

一、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当予以赔偿。

2、参考李斌在okcoin.com网站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公开信息,BTC(比特币)和BCH(比特现金)收盘价,仲裁庭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3、仲裁庭裁定云丝路企业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了401,780美元(按裁定结算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为人民币);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作出后,云路路企业、李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复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判决高哲宇向李斌赔偿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而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与《仲裁法》精神不符。上述文件并侵犯了公共利益。 ,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7号。 64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可见,该法我国明确否认任何其他形式的“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和《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同样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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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积极态度。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 法规也不禁止拥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持类似观点。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沪一中院”)在“2019沪01民终13689号”一案中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货币,但它具有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如果受到侵犯,应当给予司法救济。

《比特币损失计算》

如前所述,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此类财产,如何计算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上述深圳中院撤销案件中,法院认为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等值比特币的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的合法价值。 货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违反公共利益。

同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2019沪01民终号”一案中,直接以网站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作为认定标准。被上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获得的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称比特币已被冻结,即本案侵权人无获利金额。 但由于本案上诉人向法院确认应按比特币每枚42206.75元进行赔偿,且被上诉人也接受了折价后的赔偿标准,上海市第一号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除了基于原被告双方的认可来确定比特币的价格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将涉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被害人损失数额作为计算依据. 例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16)黑民终274号”一案中,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林分院绥化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乐酷达公司购买的1,568,923.00元比特币无法退回或追回……因此,综合来看,华晨公司应对无法退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收回,即 627,569.00 元(1,568,923 元)×40%)。

因此,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都裁定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价值,也有部分法院给出了比特币的计算依据。 公安机关已对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进行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