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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纠纷首案宣判: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

imtoken国内下载 2023-01-18 13:44:06

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矿机”交易案,这也是首起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件。

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矿机的买卖。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链得得App咨询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本案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案例回顾:网购比特币“矿机”引发退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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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台比特币“矿机”,总金额为61.2万元。约定相应的交货时间后,次日全额支付货款。

事后,原告获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9月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原告认为,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矿机”,没有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此外,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前已申请退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货款。.

但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代表,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和融资,但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的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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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但仍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本合同有效

本判决书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不得从事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购买商品的货币,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合法地被接收者使用货币购买。“矿机”作为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具有属性属性。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合法流通、矿机销售均受法律保护。

链得得APP发现,该判例与其他法院此前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略有不同。例如,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无效。法律明令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情形。(详见:《数字货币合约无效,交易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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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958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签署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矿机转让协议》而被告,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此外,在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661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指出,代币的发行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禁止此类行为及后续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可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这些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链得得App咨询了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立鹏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无论是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是2017年《公告》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都没有直接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由收件人依法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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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和《公告》均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告》的规定视为无效。

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链得得App注意到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即原告认为“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认为可以退货七日内无故收货。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原告购买矿机是为了生产比特币。他的行为是投入资金购买生产工具,而不是生产工具。对于日常消费的需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不适用七日无理退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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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句规定:“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幅度是为了保障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需求而进行的各种消费过程。法律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生活需要时,在与市场经营者打交道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提到:本案中,原告陈某以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非以商品信息不对称为由,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初衷。七天无理退货制度。

庞立鹏律师向链得得APP强调:本案中,买家拒绝收货。对此,根据《合同法》总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此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因买受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延迟交付或者买受人迟延收到标的物的,买受人承担毁损、灭失风险的时间点提前到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违反约定(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除外)。

他表示: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在虚拟货币矿机交易活动中,卖家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较为常见。由于矿机更新换代较快,卖方延迟交付矿机可能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为防范此类风险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买家在签订矿机销售合同时应注意交货时间的专项约定。

(本文首发链得得App)